改革为谁服务-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刁民与民主

司法的权力与责任

关键词司法权,责任,错案追究,法官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课之以责任,这是民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某种权力的行使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就破坏了人民作为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或者说是主人)的基础,使这种权力脱离了人民的控制。而这种权力一旦作用于人民,人民就会被这种权力所奴役。所以,如果某种权力会对行使者以外的人发生作用,行使者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权力之所以是权力,就在于它能够对别人产生作用力,所以任何权力都必须课之以责任!司法权当然不能例外。

但是,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其实,对司法者错误行使司法权刻以责任本身是没有错的,问题在于应当怎样确定司法者的责任。如果发生了错案,应当怎样确定司法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对参与司法权行使的多名司法者应当怎样划分责任比例。这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也正是法院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能够正确把握的地方。

从法理上,我们都明白,责任的大小是和权力的大小成正比的,或者说主体对其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和他对行为的自主程度相适应。在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要依据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不需要完全承担民事责任。在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求对主体刑罚的确定要与主体的责任大小相适应。

我们也都知道,在中国,司法者是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所谓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者个人的独立。那么,对司法责任的追究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加之于司法者个人之上。但是,在中国目前混乱的司法体制中,有太多因素干扰司法权的行使,比如党委、人大、政法委、院长、庭长,乃至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等,这些因素或明或暗地对司法权的行使产生影响都是实际存在的,这使要准确衡量一个错案中各个主体要承担的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领导的口头指示或者一个电话,甚至只是带有倾向性的表示或者法官根据其它因素能够猜测得到的倾向,就会决定案件的结果。追究领导的责任吗?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不追究领导的责任吗?他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你觉得要法官完全承担责任不冤枉他吗?他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他的饭碗可能就保不住了!

因为司法权力与责任的混乱,使敢于破坏司法公正的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司法就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权力,冤假错案才会这样多,司法不公才会这样严重,贪官酷吏才会这样嚣张,百姓才会对社会这样不满,社会才会这样不和谐。

要真正使司法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权力,必须首先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使能够承担责任的人自主地行使权力,使能够行使权力的人真正负起责任。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好处是可以在他滥用权力的时候简单直接地追究他的责任,也正是这种无可推脱的责任使法官不敢滥用权力。当然,更好的方法是严格地用程序来约束司法权,如果我们的程序完善到只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官就没有滥用权力的可能,那么我们也可以仅仅用是否违反程序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

责任的大小应当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但是,中国目前所实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恰恰相反。权力大的人不需要负责任,责任被完全推到了权力小的人身上――正是应当负更大责任的人在追究负较小责任的人的责任!

如果一定要用简单的方法追究司法者的责任,那么首先追究司法体系中最上层的责任相对来说错误会小一些。更何况,对中国来说,司法不公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整个司法体系的混乱本来就只能由最上层来承担责任。

    如果首席大法官代表着拥有这个称号的人在所有法官中拥有最大的权力,那么它同时也应当意味着这个人要承担最大的责任!

【作者: 王春峰】【访问统计:】【2005年12月6日 星期二 17:13】【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791351

博客手拉手

责任与政绩 观云
责任 夜枫
公司法修改专家谈 laoyija
百家讲坛之公司法论坛 calier
百家讲坛之公司法论坛 calier

回复

- 评论人:推翻共产党的人   2005-12-09 23:48:24   

说 的 很好~
说实在话,我对中国现在的制度很不满,特别是中国共产党
官大一级压死了~``做什么事都得找关系

评论内容: